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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濱江區部分產業政策調整的通知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濱政〔2021〕28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級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我區法治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和要求,對以下8件規范性文件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一、《區管委會區政府關于支持瞪羚企業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杭高新〔2020〕11號)修改內容 1. 將《實施意見》第四部分“支持企業做大做強”中第一段修改為“對認定年度實現跨越式增長的瞪羚企業,給予專項資助用于研發創新、融資發展、開拓市場、擴大投資和綠色發展,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兌付。” 2. 將《實施意見》第五部分“附則”中的第2條刪除,第3條序號遞進。 二、《區管委會區政府關于進一步扶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杭高新〔2020〕16號)修改內容 1. 將《實施意見》中涉及“區內企業”的表述全部修改為“企業”,涉及“區內文創企業”的表述全部修改為“文創企業”。 2. 將《實施意見》第一部分“扶持對象”修改為“本意見適用于高新區(濱江)的動漫游戲、數字內容、影視傳媒、創意設計,以及其他科技含量高、經濟附加值高的文化產業新業態企業(以下簡稱‘文創企業’)。扶持政策中‘激勵文創精品佳作’條款,扶持對象不限于文創企業。” 3. 將《實施意見》第二部分“扶持政策”第1條內容修改為“房租補貼。對經認定的文創企業,給予自設立或引進年度起三年內實際租用辦公用房房租最高80%的補貼,單個企業補貼面積最高不超過500平方米。對入駐白馬湖生態創意城的經認定文創企業,或實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含)以上且從業人員30人(含)以上的經認定文創企業,以及經認定的重點文創企業,給予自設立或引進年度起三年內實際租用辦公用房房租最高100%的補貼。” 4. 將《實施意見》第二部分“扶持政策”第2條第(5)點內容修改為“支持參展補助。對文創企業參加國際性展覽展會,經認定,可按實際展位費5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5. 將《實施意見》第二部分“扶持政策”第2條的最后一段內容刪除(原內容為“上述政策補助總額原則上以企業當年度對區貢獻為限。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可結合企業實際對區貢獻,給予重點支持”)。 6. 將《實施意見》第二部分“扶持政策”第3條內容修改為“支持成長型企業發展。設立或引進三年以上的文創企業,近兩年營業收入均超過1000萬元(含)且同比增長不低于25%,或申請當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含)且同比增長不低于15%,或申請當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含)且當年正增長的上市后備企業,認定為年度成長型文創企業,給予企業當年度實際租用辦公用房房租最高50%的補貼,單個企業補貼面積原則上不超過3000平方米,并給予進一步支持。” 7. 將《實施意見》第二部分“扶持政策”第4條內容修改為“支持重點骨干企業發展。設立或引進三年以上的文創企業,年營業收入達到3億元以上的,認定為年度重點骨干文創企業,給予企業當年度實際租用辦公用房房租最高80%的補貼,單個企業補貼面積原則上不超過5000平方米,并給予進一步支持。” 8. 將《實施意見》第二部分“扶持政策”第6條內容修改為“推進網絡作家村建設。對簽約入駐中國網絡作家村的網絡作家創辦的文創企業,給予相應辦公用房房租補貼和政策補助,對經認定的頭部網絡作家創辦的文創企業,可提供相應辦公場地支持;同時,給予企業自設立或引進年度起三年內版權交易(授權)補助,年度版權收入不足500萬元的,最高給予版權收入1%的補助;年度版權收入500萬元(含)~2000萬元的,最高給予版權收入2.5%的補助;年度版權收入2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最高給予版權收入4%的補助;年度版權收入5000萬元(含)以上的,最高給予6%的版權收入補助。” 9. 將《實施意見》第三部分“附則”第1條內容修改為“文創企業認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區文創企業招引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后確定。對經認定的文創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對主營業務轉向非文創產業、經營異常或政策申報時已不符合認定要求企業,取消文創企業認定資格,不予受理申報。” 10. 將《實施意見》第三部分“附則”第3條刪除。 11. 將《實施意見》第三部分“附則”第6條刪除。 三、《區管委會區政府關于促進科技企業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杭高新〔2021〕2號)修改內容 1. 將《實施意見》第5條內容修改為“經審核的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15家及以上的,給予10萬元獎勵。” 2. 將《實施意見》第6條內容修改為“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專業化眾創空間,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標準化、專業化示范、國際化示范眾創空間,給予20萬元獎勵。” 3. 將《實施意見》第8條內容修改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依托主體)對區內其他主體進行品牌輸出,對接受服務后被認定國家、省、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按每家分別給予輸出方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4. 將《實施意見》第18條內容修改為“在省級創新載體和市級創新載體的基礎上,將長江三角洲城市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務載體納入企業使用創新券補助范圍;鼓勵區內企業開放共享檢驗、檢測和實驗平臺,經審核的企業平臺可納入區創新券載體,給予不超過認定登記的技術服務合同金額30%補助,單個企業年最高額度不超過50萬元。” 四、《區管委會區政府關于實施第三輪“5050計劃”打造一流人才生態區的實施意見》(杭高新〔2021〕3號)修改內容 1. 將《實施意見》第三部分“創業扶持”第1條內容修改為“辦公場所補貼。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安排合適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并給予企業自設立或引進年度起三年內辦公場所的租金補貼。對2016年后入選‘5050計劃’,政策期滿后,C類以上企業可給予進一步房租補貼支持。” 2. 將《實施意見》第五部分“附則”第3條內容修改為“‘5050計劃’管理部門將不定期對項目進行走訪,項目未正常履約的,可暫緩或終止撥付專項資金,并依法保留追回已下撥專項資金的權利。凡有騙取專項資金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資格,不得再次申報,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五、《區管委會區政府關于進一步打造一流人才生態區的實施意見》(杭高新〔2021〕4號)修改內容 1. 將《實施意見》第一部分“加大全球引才力度”第6條內容修改為“鼓勵創業服務活動引才。鼓勵在區內舉辦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力的創業沙龍、論壇、大賽等創業服務活動,并通過活動發現人才、招引人才,經事前審核,給予實際支出50%、最高100萬元的資助。對于公益性或引才績效明顯的創業服務活動,經事前審核,可提高資助比例和額度。” 2. 將《實施意見》第二部分“加大創業扶持力度”第8條內容修改為“深入實施‘5050計劃’。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才來我區創業,經認定入選‘5050計劃’的,給予其創辦企業三年辦公場所租金補貼,最高1000萬的研發資助、最高500萬元創業發展資助、最高500萬元銀行貸款額度的LPR利率貼息和三年個人租房補貼。對2016年后入選‘5050計劃’,政策期滿后,C類以上企業可給予進一步房租補貼支持。” 3. 將《實施意見》第三部分“鼓勵企業引才育才”新增第14條內容為“創新創業人才激勵。對于符合我區產業導向,具有較強自主創新能力,積極引進培養創新創業人才的企業,給予激勵政策,具體細則由財政局另行制定。” 六、《區管委會區政府關于促進領軍企業跨越發展的實施意見》(杭高新〔2021〕8號)修改內容 1. 將《實施意見》第一部分“認定條件”修改為“主營業務屬于我區鼓勵發展類重點產業,在關鍵技術領域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企業研發投入及技術水平處于國際領先或行業領軍地位,擁有一批國內外頂尖科技、管理人才的法人企業,原則上須滿足細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將《實施意見》第二部分“扶持政策”第4條“鼓勵企業提升國際化水平”修改為“鼓勵企業融入‘一帶一路’國家戰略,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增強國際創新研發能力,提高國際競爭力。鼓勵企業持續擴大出口,按區相關政策給予獎勵。鼓勵企業在本區舉辦符合區重點產業導向的國際展會,可給予50%的場租費補貼,單次展會補貼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3. 將《實施意見》第二部分“扶持政策”第6條“鼓勵企業跨越發展”修改為“領軍企業:政策期內給予企業專項資助。領軍培育企業:對企業認定年度給予專項資助。領軍企業及領軍培育企業資助用于支持企業研發投入、擴大投資、市場開拓、綠色發展等,具體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兌付” 4. 將《實施意見》第四部分“附則”第1點中“已簽訂合作協議的企業不再享受本政策”刪除。 七、《區管委會區政府關于推進企業上市和并購重組的實施意見》(杭高新〔2021〕9號)修改內容 1. 將《實施意見》第一部分“支持企業股改掛牌”第3條修改為“支持企業資產重組和轉增股本。經區政府認定,納入上市后備的企業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為明確資產權屬而進行的資產重組,按不超過企業資產重組額5%的比例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按規定歷年積累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進行轉增股本,按不超過轉增股本額5%的比例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 2. 將《實施意見》第一部分“支持企業股改掛牌”第4條修改為“鼓勵企業掛牌融資。企業完成股改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新三板’)掛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在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成長板掛牌交易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5萬元。由掛牌企業轉為上市的,按上市企業獎勵標準補足差額。” 3. 將《實施意見》第三部分“支持企業投資發展”第8條修改為“鼓勵上市募集資金投資我區。企業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并將募集資金的50%以上投資我區的,給予企業一定的資助,用于企業引進人才、技術創新和擴大投資。” 4. 將《實施意見》第三部分“支持企業投資發展”第9條修改為“支持上市公司來區設立總部。積極引進上市公司在我區設立結算總部、區域總部和集團行政總部,鼓勵優質企業通過并購借殼上市,經認定,給予一次性獎勵400萬元,增強濱江上市公司集聚效應。” 5. 將《實施意見》第三部分“支持企業投資發展”第10條修改為“鼓勵企業并購重組。科技型企業重大資產重組達到5億元人民幣,可給予重組標的30%以內2年貸款貼息,原則上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特別重大的并購重組可給予重點支持。” 6. 將《實施意見》第四部分“附則”第1條修改為“加強企業改制上市服務。由區發改局牽頭,建立上市工作協調組,成員包括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各職能部門要梳理簡化流程、優化服務,落實‘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開辟綠色通道,一窗受理、全程服務,幫助企業協調解決項目審批、土地房產變更、資產轉讓以及產權確認等歷史遺留問題,降低企業改制成本。” 7. 將《實施意見》第四部分“附則”第2條刪除。 8. 將《實施意見》第四部分“附則”第3條刪除。 八、《區管委會區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實施意見》(杭高新〔2021〕10號)修改內容 1. 將《實施意見》第一部分“鼓勵企業直接融資”第1條修改為“鼓勵創業投資。對獲得創投機構投資額累計達1000萬元及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經認定,給予企業三年房租補貼和專項獎勵。” 2. 將《實施意見》第一部分“鼓勵企業直接融資”第2條修改為“鼓勵企業開展債券融資。對發行企業債、公司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的企業,按所募資金的2‰給予獎勵,最高獎勵40萬元。” 3. 將《實施意見》第一部分“鼓勵企業直接融資”第3條修改為“鼓勵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股權流動。自然人股東分紅所得再投資該企業、股權轉讓后給予專項資助,用于支持企業發展。” 4. 將《實施意見》第二部分“鼓勵創投機構入駐投資”第4條修改為“鼓勵創投機構利用資本市場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經認定的創投機構,給予三年內實際租用辦公場所100%房租補貼和專項資助;創投機構設立和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60%以上投資我區企業的,給予創投機構專項獎勵,用于支持其擴大投資基金規模。上市公司股權代持機構(員工持股平臺)參照執行。” 5. 將《實施意見》第二部分“鼓勵創投機構入駐投資”第5條修改為“鼓勵有限合伙人開展投資。有限合伙人(含企業和自然人)退出或分紅后給予專項獎勵。” 6. 將《實施意見》第三部分“鼓勵擔保公司擴大擔保”第6條修改為“鼓勵擔保公司積極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按該擔保公司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年度日均擔保余額的1%給予擔保風險補貼,單一擔保公司補貼上限為200萬元。” 7. 將《實施意見》第三部分“鼓勵擔保公司擴大擔保”第7條修改為“鼓勵區屬擔保公司加強與銀行機構合作,對科技型中小企業200萬元以下的貸款開展見貸即保業務。區財政安排3000萬元建立擔保風險池,專項用于擔保損失核銷。” 8. 將《實施意見》第四部分“鼓勵銀行信用放貸”第9條修改為“鼓勵銀行通過投貸聯動、股債聯動等形式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對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及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5050人才企業和接受過知名投資機構投資的單個企業的信用貸款,且總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含知識產權質押、訂單貸等),給予其信用貸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額的3%獎勵,單一銀行獎勵上限為200萬元。” 9. 將《實施意見》第五部分“附則”第1條刪除。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2日 |